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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理工大学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 工作规定

发布时间:2015-09-17    字体:[增加 减小]    打印本文    打印网页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科学规范的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建设一支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政廉洁的高素质处级领导干部队伍,落实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从组织上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的全面贯彻执行,根据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原则:

1.党管干部原则;

2.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3.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4.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5.民主集中制原则;

  6 .依法依规办事原则。

第三条 选拔任用处级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处级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应当注重选拔任用优秀年轻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应当树立注重基层的导向。

 

二、任职条件与资格

第四条 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条件:

1.政治素质好,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理想信念坚定,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民主集中制,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正确贯彻执行学校党委、行政的决定

2.事业心和责任感强,热爱教育事业,熟悉高等教育规律和高等学校工作,敢于担当,求真务实,团结协作,清正廉洁,作风过硬,群众威信高;

3.组织领导能力强,公道正派,善于科学管理、沟通协调、依法办事、推动落实,有较强的为师生服务意识和改革创新精神,工作实绩突出;

4.有相关的专业素质或工作经历,熟悉有关政策法规;

5.担任党内领导职务的领导干部,应当牢固树立党建及意识形态领域责任意识,熟悉党务,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

6.正职领导干部,应当具有驾驭全局的能力,善于抓班子带队伍,民主作风好。

第五条 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资格:

1.学历学位要求。担任处级领导职务,一般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其中,担任学院、科研院所等单位业务学术性处级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具有研究生学历或博士学位;

2.专业技术职务要求。担任正处级领导职务,一般应具有副高及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担任副处级领导职务,一般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其中,担任学院、科研院所等单位中业务学术性处级领导职务,正职一般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能引领本学科发展方向,副职一般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并熟悉本学科发展趋势;

3.任职年限要求。提任专职正处级领导职务,一般应在副处级领导岗位工作2年以上,具有两个及以上副处级领导岗位任职经历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提任专职副处级领导职务,一般应在正科级岗位上工作3年以上,具有两个及以上正科级岗位任职经历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提任机关处级领导干部,有基层工作经历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担任学院、科研院所等单位的业务学术性处级领导职务,有国外知名大学或研究机构1年及以上的留学或工作经历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4.年龄要求。提任处级领导职务的,其年龄至少能任满一届(4年);交流、轮岗的,其年龄至少能任满半届(2年);处级领导干部年满58周岁,免去其职务,专职管理干部保留相应待遇,“双肩挑”干部专职从事教学、科研等工作;换届时年满57周岁,一般不再进入新一届领导班子,免去其职务,专职管理干部保留相应待遇;重视干部年龄梯次及年轻化,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同等情况下优先考虑年轻干部,处级领导班子成员中一般要有35岁左右的干部;

5. 教育培训要求。应当经过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或党委组织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的培训,培训时间应当达到干部教育培训的有关规定要求。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6.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7.提任党务系统处级领导职务,须为中共正式党员,且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8.选拔任用干部一般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的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破格提拔。破格提拔干部必须从严掌握。任职试用期未满或者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不得越两级提拔;

9.重视从妇女干部、非中共党员干部和少数民族干部中选拔处级领导干部;

10.组织员、纪检监察员、审计员等非领导职务处级干部的选拔任用,参照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条件和资格执行,其年龄、学历学位和专业技术职务等条件可适当放宽。

 

三、动议

学校党委或者党委组织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第六条 动议时机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方可提出干部调整动议:

1.换届或机构改革时;

2.领导岗位空缺时;

3.干部交流回避或考核结果兑现时;

4.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存在问题需要调整时;

5.领导班子建设需要或其它特殊情况。

第七条 动议程序:

1.党委组织部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领导班子进行分析研判,就选拔任用的职位、人选资格和条件、选拔方式、选拔范围和程序等内容等提出初步建议;

2.党委书记与校长、分管组织、纪检等工作的常委进行沟通酝酿,并征求分管或联系领导的意见,形成干部选拔工作方案;换届时,经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后形成干部换届工作方案;

3.根据工作需要,党委组织部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干部选拔工作方案。

 

四、民主推荐

第八条 选拔任用处级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推荐与个别谈话推荐。

第九条 民主推荐的程序:

1.会议投票推荐。召开民主推荐会,公布推荐岗位、任职条件和资格、推荐范围,提出有关要求,组织填写推荐表,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

处级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可按照领导班子职位的设置全额推荐,民主推荐会一般由本单位全体人员参加。

个别提拔任职,民主推荐按照拟任职位推荐。参加民主推荐会的可以是本单位的全体人员,或所在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和工会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教工党支部书记、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青年骨干教师、民主党派等有关方面人员的代表。

参加民主推荐的人数至少要达到确定范围人数的三分之二,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一般不超过参加会议总人数的五分之一。

2.个别谈话推荐。由考察小组和谈话对象进行个别谈话。可与民主测评、干部考察等方式结合,多方面征求推荐意见。参加个别谈话推荐的人员参照上述范围确定。

3.对会议推荐和谈话推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4.向党委汇报推荐情况。

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一般同时进行。

第十条 提名推荐是干部任用的重要环节,提名推荐主体应根据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本着对学校事业发展和干部个人高度负责的精神,按照“谁推荐谁负责”的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提名推荐。提名推荐的全过程实行记实制度。

1.基层党组织、单位提名推荐。基层党组织、单位向学校党委推荐处级领导干部人选,必须召开会议集体讨论,确定推荐对象,向学校党委提交《提名推荐表》,写明推荐人选基本情况、主要工作实绩、拟推荐职务、推荐理由。

2.个人提名推荐。个人向学校党委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任地写出推荐材料,介绍被推荐人的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情况,说明推荐理由,申明与被推荐人的关系,填写《提名推荐表》,并署名。

3.个人自荐。个人向学校党委自荐,必须写出自荐材料并署名。

第十一条 组织提名推荐、个人提名推荐、个人自荐,要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和好干部的标准,公正无私地进行推荐。

第十二条 领导班子换届、个别提拔时,所推荐人选经党委组织部审核符合条件的,是否作为意向性人选,纳入民主推荐(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范围,由学校党委主要领导与有关领导进行酝酿,个别沟通后确定;缺乏民意基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第十三条 个别特殊需要的处级干部人选,可以由党委推荐,党委常委会同意后作为考察对象。

 

五、考察

第十四条 确定考察对象。党委常委会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综合考虑,充分酝酿,防止把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简单以推荐票取人。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入考察对象:

1)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2)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

3)有跑官、拉票行为的;

4)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海外引进的人才除外);

5)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

6)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

第十六条  党委书记与校长、分管组织、纪检等工作的常委根据民主推荐的情况,对考察对象人选进行充分酝酿,并征求分管或联系领导的意见,党委常委会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第十七条 领导班子换届,一般应差额考察。个别提拔任职,如果意见比较集中,可进行等额考察,意见不集中的,一般应差额考察。

第十八条 考察工作的组织实施。考察对象确定之后,由校党委组织部严格按照程序,成立考察组进行考察。学校纪委监察部门应派人参加考察组。考察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素质和相应资格。考察组负责人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并对考察材料负责。

第十九条 制定考察方案并征求意见。包括考察目的、考察内容、考察方法、考察步骤及有关要求等。与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第二十条 发布考察预告。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校党委组织部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第二十一条 考察内容。考察处级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突出考察德才表现及管理精力投入,注重考察工作实绩与群众认可程度,加强作风和廉政情况考察。一是突出考察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二是注重考察工作实绩;三是加强作风考察,把“三严三实”作为干部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选拔修身严、用权严、律己严、谋事实、创业实、做人实的干部;四是强化廉政情况考察,听取纪检监察机关的意见,抽查核实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委托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第二十二条 考察方式。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考察、查阅干部档案(干部的工龄、年龄、党龄、学历和工作经历)和工作资料、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不同方式,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根据需要进行还可进行民意调查、专项调查、延伸考察。

第二十三条 参加考察的人员范围。参加干部考察的人员范围一般为:被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和工会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教工党支部书记、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青年骨干教师、民主党派等有关方面人员的代表,必要时可增加学生代表。本单位人数少于20人的,可以由全体人员参加。根据处级领导岗位的工作性质,还应征求相关单位或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考察报告。考察结束后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客观公正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考察材料内容一般包括: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主要缺点与不足,民主测评与推荐情况。已经提拔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五条 如无特殊情况,民主推荐和考察的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六、沟通酝酿

第二十六条 处级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在讨论决定前,应当进行充分沟通与酝酿。

第二十七条 个别酝酿。在民主推荐、考察的基础上,党委主要负责人或分管组织工作的负责人,根据职位和拟任人选的不同情况,征求单位分管或联系校领导的意见;非中共党员拟任人选,应征求校党委统战部或有关代表的意见;提任副处级领导干部的,应征求拟任职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意见。

第二十八条 会议酝酿。在个别酝酿的基础上,召开会议进行酝酿,范围为书记、校长、分管组织、纪检等工作的党委常委。在充分酝酿的基础上,认真分析研究,提出选任建议。

 

七、讨论决定

第二十九条 选拔任用处级领导干部,由校党委常委会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分管干部工作的校领导或者校党委组织部负责人介绍处级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基本情况及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其中涉及破格提拔的人选,在讨论决定前,应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并应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

2.参加会议人员进行讨论,并对任免事项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

3.表决。

第三十条 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委到会,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以校党委常委会应到会常委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三十一条 没有经过校党委组织部考察的,校党委常委会不予讨论,不搞临时动议。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会后应当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校党委常委会对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校党委常委会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二条 需报上级部门备案的干部,应按规定及时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

1.按有关章程或规定选举产生的处级领导干部,选举结果报校党委常委会审批。其中,共青团、工会等选任制领导干部,选举结果报校党委常委会审批后,报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复。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复后,学校党委再发文任免。

2.学校党委常会委讨论决定并任免后,部分岗位主要负责人需及时报教育部备案。

 

八、选拔任用制度

第三十三条 党政领导职务实行选任制、委任制,部分专业性较强的领导职务可以实行聘任制。

第三十四条 公示制度。拟提拔担任处级领导职务的,在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后、任职文件印发前,应当通过校园网或其他形式进行公示。

1.公示内容和时间。公示内容为拟提任处级领导干部的基本情况、主要简历、拟任职务、行政级别。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2.有不同意见者,以书面形式并签实名向组织、纪检部门反映。

3.校党委组织部会同纪委监察等有关单位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并视情况向反映人反馈。

4.公示结果影响任职的,必须召开校党委常委会进行复议。

第三十五条 新任干部应在发文后一周内到岗上任,由单位分管或联系校领导和校党委组织部负责人到有关单位宣布任免决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应服从学校党委决定,做好交接工作。

第三十六条 试用期制度。对于新提任的处级领导干部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一般为一年。

1.试用期满后一个月内,由校党委组织部进行考察。经考察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任职时间自试用任职发文之日起计算;不胜任现职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或重回教学、科研岗位。

2.处级领导干部在试用期间工作出现重大失误或犯有严重错误的,提前免去试任职务,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 任期制。处级领导干部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四年。

第三十八条 任职前谈话制度。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校党委安排专人同本人谈话,谈话内容应包括干部纪律、廉政、保密教育和工作要求等,必要时可集体谈话。

第三十九条 回避制度。执行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回避制度,包括任职回避和选拔回避。

1.处级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单位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干部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

2.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校党委及组织部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九、竞争上岗和公开选拔

第四十条 竞争上岗和公开选拔是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竞争上岗在学校内部实施,公开选拔面向海内外进行。应聘学院、科研院所等单位负责人的,具有海外学习工作经历者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第四十一条 竞争上岗、公开选拔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1.公布选任岗位、任职条件与资格、选拔程序、时间安排等;

2.报名与资格审查。符合任职条件与资格者自愿填报岗位,可只报一个志愿,也可兼报其他志愿。报名时应填写是否服从组织分配。报名过程中,报名人员可在规定时间内调整所报岗位。报名的人数与选拔职数的比例应不低于3:1,达不到该比例时,该岗位可不列入本次竞争上岗或公开选拔的范围,允许报该岗位人员改报其他岗位。参加竞聘或公开选拔的应当经所在单位同意;

3.面试。成立竞争上岗或公开选拔面试小组对报名人员进行面试(必要时可增加笔试),面试小组由分管干部工作的校领导、单位分管或联系校领导、组织、人事、纪委监察、工会及相关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专家、师生代表组成。在面试基础上,由面试小组推荐考察人选;

4.确定考察人选。以面试小组的推荐意见为重要参考,党委常委会确定考察人选推荐人选应突出岗位特点,突出实绩竞争,注重能力素质和一贯表现。考察人选与选拔职数的比例一般为2:1

5.考察、讨论决定、公示、任免等程序同前。

 

十、轮岗、交流与调整

第四十二条 建立处级领导干部轮岗、交流与调整制度,实行干部轮岗、交流与调整的目的:

1.有利于优化干部队伍结构,发挥班子集体作用;

2.有利于把干部放到合适的岗位上,提高工作效率;

3.有利于干部多岗锻炼,加快干部成长;

4.有利于关心爱护干部,督促干部廉洁自律;

5.有利于干部换位思考,相互理解、支持与配合。

第四十三条 轮岗、交流与调整的对象:

1.专职处级领导干部在同一岗位上连续任职满8年一般应进行交流轮岗,其中涉及招生、基建、财务、招投标、国资、后勤保障、组织、人事等部门的敏感岗位任职满4年一般应进行轮岗交流。领导班子换届时,在同一领导岗位上连续任职满10年的“双肩挑”干部回教学、科研一线或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专职从事教学、科研工作及其他专业技术工作;

2.经历单一或者缺少基层工作经历的年轻干部,应当有计划地到基层工作;

3.因干部回避制度规定,需要回避的;

4.因干部不能胜任现职,但符合其他岗位要求的;

第四十四条 轮岗、交流与调整的方式:

1.可在党务与行政部门之间进行;

2.可在机关、学院(部)、科研院所、直属单位、附属单位等单位之间进行;

3.鼓励中青年干部到多个岗位进行锻炼,并积极对外推荐优秀中青年干部;

4.为保证工作的连续性,同一单位的党政主要负责人一般不同时交流或调整,正职与副职原则上不同时全部交流或调整;

5.加强干部交流统筹。干部个人不得自行联系交流,领导干部不得指定交流人选。

 

十一、考核评价

第四十五条 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考核评价以任期目标为依据,以日常管理为基础,注重业绩导向、工作效率和办学效益,突出党建工作实效。

第四十六条 综合分析研判考核情况和日常了解掌握情况,客观公正地作出评价,形成考核评价意见,确定考核评价等次。

领导班子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的评价等次,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的评价等次,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第四十七条 考核评价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干部培养、使用、奖惩等的重要依据。任期民主测评“好”和“较好”达不到70%的干部,不再续任;拟提拔的干部,民主测评“好”和“较好”达不到70%的,不能提拔;民主测评中同意其续任原职比例达不到70%的“双肩挑”干部,不再续任;民主测评中同意其续任原职比例达不到70%的专职管理干部,必须调整到其它岗位或改任。

 

十二、免职、辞职与降职

第四十八条 建立处级干部能进能出、能上能下制度,现任处级领导干部如果因年龄原因不能继续任职,或因出现重大失误、犯有严重错误、不能胜任现职等原因不能任职的,应免职、辞职或降职。

第四十九条 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1.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2.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多数干部群众不满意的,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

3. 任期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的,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的;

4.因工作能力原因,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的;

5.受到责任追究的;

6.非组织选派,离开领导岗位一年以上的;

7.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五十条 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辞职手续依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1.因公辞职,是指领导干部因工作需要变动职务,依照规定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2.自愿辞职,是指领导干部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个人必须提交书面申请,报校党委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对于擅自离职的,给予纪律处分。

3.引咎辞职,是指党政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4.责令辞职,是指校党委及组织部根据党政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拒不辞职的,应当免去现职。

第五十一条 因工作能力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因学校干部职数限制等原因,调整到低一级岗位上任职的,其待遇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十三、纪律和监督管理

第五十三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及本规定,并遵守以下纪律:

1.不准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擅自设置职务名称、提高干部职级待遇;

2.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3.不准违反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4.不准私自泄露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5.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6.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7.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8.不准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9.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10.不准涂改干部档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

第五十四条 建立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制度。

1.纪委监察部门监督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全过程,在讨论任免处级领导干部之前书面征求纪委监察部门的意见。

2.对选拔任用处级领导干部工作中的违纪行为,任何人均可向学校或上级组织检举、申诉。学校有关部门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受理、核实、处理。

3.实行干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分管干部工作的校领导主持,组织、人事、纪委监察、工会等部门参加,检查、分析学校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情况和干部队伍建设情况。

4.对违反选拔任用处级领导干部纪律的,依据党内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5.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第五十五条 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的重点内容是: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依法依规办事,执行民主集中制,履行职责,行风建设,选人用人,国有资产管理,收入分配,职业操守,廉洁自律等情况。

第五十六条 发挥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作用,综合运用考察考核、述职述廉、民主生活会、巡视、提醒、函询、诫勉等措施,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监督。

第五十七条 领导干部有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廉洁纪律、组织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的,以及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且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等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五十八条 处级领导干部需签署《武汉理工大学处级领导干部任职及廉政承诺书》,主要包括加强管理工作精力投入、加强学术自律、遵守法律、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等内容。

第五十九条 处级及以上专职管理干部应全身心投入管理工作,指导研究生和承担教学任务一般应利用业余时间,每年招收研究生不超过2人。学院分管教学的副院长应把绝大部分精力投入到教学管理工作中,减免80%的额定工作量;学院其他“双肩挑”干部应把主要精力投入到管理工作中,减免60%的额定工作量。学院“双肩挑”干部每学期承担课程教学一般不超过1个课堂,每年招收研究生不超过4人。

第六十条 鼓励处级领导干部退出领导岗位,专职处级领导干部主动申请辞职的,一个任期内领导责任津贴和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奖励不变(截止到58周岁);对于专职处级干部到教学、科研单位专职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可以参加专业技术岗位分级,4年内减免60%的额定工作量(截止到58周岁),并给予一定的科研启动费。“双肩挑”干部因年龄、任期或个人等原因不再担任领导职务,回教学、科研一线专职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减免60%的额定工作量1年。

 

十四、附则

第六十一条 根据上级有关干部工作的政策和规定,结合学校实际,适时对本规定进行修订。

第六十二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行,原《武汉理工大学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校党组字〔20152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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