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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理工大学二级党组织工作条例

发布时间:2014-12-30    字体:[增加 减小]    打印本文    打印网页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我校党的基层组织建设,不断增强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二级党组织,是指学校党委在二级单位设立的党的委员会或总支部委员会的统称。

第三条  二级党组织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二级党组织要充分发挥政治核心和监督保证作用,使上级党组织和学校党委、行政的各项决定在本单位得到全面贯彻执行。支持行政领导班子做好各项工作,保证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的完成。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校党委批准,二级单位党员100人以上的,设立党的委员会;党员100人以下、50人以上的,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员不足50人的,经学校党委批准,也可以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

第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和具体情况,经学校党委批准,二级单位党的委员会原则上设立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七条  二级党组织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4年。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必须经学校党委同意。二级党组织对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的审查和监督。

第八条  二级单位党的委员会一般由59人组成;二级单位党的总支部委员会一般由57人组成,最多不超过9人。根据学校编制规定配备相应党务工作人员。党员行政主要负责人一般应为二级党组织委员人选。

二级党组织委员出缺时,应及时补齐,其任期与本届委员会任期一致。届期内,根据工作需要,学校党委可以调整或任免二级党组织书记、副书记。

第九条  二级党组织委员应由政治立场坚定、事业心强、作风正派、组织能力强、热心党务工作、在党员和群众中威信高、3年以上党龄的党员担任。

二级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应把主要精力用于党务工作;其他委员按分工情况,完成职责范围内的工作。

第十条  学生党员人数较多的学院党的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经学校党委批准,合理设置学生党的总支部委员会。

第十一条  遵照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工作情况,二级党组织批准设立或调整党支部,指导党支部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并将党支部设置、调整或选举等情况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十二条  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第十三条  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与行政领导班子共同完成学校分解到本单位的工作目标。

第十四条  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建立和完善符合二级党组织实际的有关规章制度。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第十五条  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紧紧围绕学校和本单位的改革发展稳定,密切结合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制定本单位师生员工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计划,坚持对师生员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全面融入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师德师风建设的全过程。定期分析师生员工的思想动态,定期召开会议专题研究师生员工思想政治工作,坚持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时效性。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把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努力拓展新形势下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有效途径,形成全员育人、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良好氛围和工作机制。

第十六条  做好本单位干部和人才工作。会同行政领导班子,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本单位干部的培养、选拔、考核和监督工作,做好辅导员、班主任的配备和管理工作。坚持党管人才的原则,贯彻人才强校战略,定期召开教师、专业技术人员座谈会,听取意见和建议,通过制定政策,健全激励机制,营造激发创造力的工作环境,形成人才辈出、人尽其才的良好局面。

第十七条  抓好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落实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和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强化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意识。支持本单位纪委和纪检监察干部监督检查党组织和党员遵守党章和党内法规,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决议、决定、工作部署等情况。协助上级和学校纪委对本单位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纪的案件的调查。

第十八条  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定期研究解决群众组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支持他们依照国家法律和各自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十九条  做好本单位党员发展、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做好在青年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重视在教学科研管理骨干、学术带头人、优秀留学归国人员等中培养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党员工作。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定期召开党员民主生活会。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推进党务公开,积极推进党内民主建设。建立党员联系和服务群众工作体系,健全党内激励、关怀、帮扶机制。加强流动党员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十条  办好党校分校,加强入党积极分子、党员和党支部书记培训工作。制定本单位党校分校教育培训计划,组织党课学习和专题理论培训,构建多层次、多渠道的经常性学习教育体系。接受学校党校的业务指导和办学监督。

 

第四章  工作制度和方法

第二十一条  二级党组织必须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二级党组织集体讨论,作出决定;二级党组织委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如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或向学校党委反映。

第二十二条  二级党组织例会制度。充分发扬民主,不断改进工作。二级党组织应定期召开党组织委员全体会、党组织委员扩大会、党员大会,做到民主渠道畅通,上级决议顺达。如需要可随时召开,研究决定本单位党的工作的重要问题。

第二十三条  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建立党员党性定期分析制度,做好民主评议党员工作。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总结经验,表彰先进。配合学校有关部门妥善处置不合格党员,严格执行党的纪律,保持党员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党员特点和需求,丰富组织生活内容,创新组织生活形式,开展开放式、互动式党内活动,提高组织生活效果。

第二十四条  党内民主生活会制度。二级党组织委员要坚持双重组织生活,除按期参加所在党支部的组织生活和党内活动外,还应参加二级党组织一般每学期召开1次的民主生活会,交流思想和工作情况,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以增强党性,改进工作,增进团结。做好处级干部年度考核或民主评议工作。召开民主生活会要事先通知学校纪委、党委组织部,并将会议记录及时报学校党委组织部。

第二十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制度。二级党组织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纪检监察员)应参加本单位党政联席会议,对本单位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参与决策。各二级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在工作中要互相尊重,互相支持,密切配合。对本单位重大问题要随时交换意见,沟通信息,求得共识。意见分歧时,要反复协商,必要时可向学校党委反映。

第二十六条  联系群众制度。二级党组织委员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工作方法,经常深入科室、教研室、实验室、班级或党支部、党小组调查研究,听取群众意见和建议。坚持原则,多做实事,发扬党的优良传统,不断改进工作作风和工作方法。

第二十七条  请示报告制度。二级党组织定期向学校党委请示汇报工作。如遇重要情况,及时向学校党委报告;应由学校党委决定的,必须事前向学校党委请示。属于二级党组织职权范围内的工作,要敢于负责,认真解决。二级党组织应定期召开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一般每学期召开1次。

第二十八条  理论学习制度。组织中心组政治理论学习,增强中心组成员的政治理论水平,始终保持政治上的坚定性,提升引领科学发展的能力,为促进各项事业发展提供可靠的思想和政治保证。定期组织二级党组织委员学习理论,每学期不少于2次。组织党支部书记和科级以上干部学习,每学期不少于1次。充分利用“理工党员网”等多种形式定期组织好本单位党员的理论学习。

第二十九条  工作保障机制。学校和各二级单位要为党建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场所等保障。二级党组织做到开展党的活动有经费、有阵地。建立“党员之家”,创新管理模式,努力使之成为集教育、管理、服务和培训活动于一体的,服务党组织、服务党员、服务群众的阵地。

 

第五章  工作考核和评价

    第三十条  对二级党组织的工作考核,主要从政治核心和监督保障作用发挥情况、思想建设情况、组织建设情况、作风建设情况、制度建设情况、反腐倡廉建设情况和创新与特色工作等方面进行。

    第三十一条  考核评价以本条例为基本依据。学校党委成立考核评价小组负责对二级党组织进行考核。考核评价程序主要包括:二级党组织自评、群众测评、组织考察。考核结果作为评选校级以上先进基层党组织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二级党组织的规定,凡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本条例执行。

 

  

 

2014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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